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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事教师行业普通话水平达标要求:
中小学及幼儿园、校外教育单位的教师,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,其中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,普通话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;高等学校的教师,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三级甲等,其中现代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,普通话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;对外汉语教学教师,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甲等。
报考中小学、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,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。
师范类专业以及各级职业学校的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,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。
根据历年要求整理,仅供参考,具体要求参考报名地区的认定公告:
报考条件要求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《普通话水平测试》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。其中申请认定非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,申请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、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以为三级甲等。
简单来说,认定教师资格证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,其中认定语文学科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;部分地区申请认定非语文学科教师普通话水平可以为三级甲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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